《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社組織章程依循「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而設立,若有牴觸,依此為準則。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術社(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以發揚國粹,鍛鍊體魄,崇尚武德為宗旨。
第四條 本社社團辦公室於本校建工校區活動中心五樓。
第二章|社員|
第五條 凡在本校就讀之同學,自願參加者或是經由社員介紹而加入者,均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凡本社之社員皆享有參與本社所舉辦之活動及社課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社社員皆有遵守本社組織章程,按期繳納社費,協助本社推展各項社務,及維護本社榮譽等義務。
第八條 若本社社員因不適應社團活動,得向社長申請主動退社並簽退社單。
第三章|組織與職掌|
第九條 本社幹部設立顧問一人、正副社長各一人、總務組長、文書組長、美宣組長、倉管組長、網管組長。
第十條 本社幹部(顧問除外)由社員提名或由指導老師向全體社員推薦,經例行性會議投票選出,以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社員以多數同意。社長可視事務所需而增加或減少幹部名額或工作職掌。
第十一條 本社幹部(顧問除外)若有失職情況,社員得在例行性會議或社員大會提出,以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以 多數同意,得以罷免該幹部。
第十二條 若本社幹部(顧問除外)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幹部,應於下次例行性會議改選,以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以 多數同意。
第十三條 本社幹部任期為一年,得以連任一次,除被罷免、退學、學校政策變化,不得隨意更改任期。
第十四條 本社各幹部之職權如下:
第四章|會議|
第十五條 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例行性會議及活動會議。
第十六條 本社社員大會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召開一次(由社長視情況訂定召開日期)。必要時應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七條 各活動會議由活動執行秘書依情況召集舉行,各幹部有參與其會議之義務。
第十八條 各例行性會議由社長依情況召集舉行,決議事項應以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五章|經費|
第十九條 本社社團經費來源分下列各款:
一、社員所繳之社費。
二、學校補助款。
三、廣告贊助費。
四、前屆移交款項。
五、捐贈款項。
六、活動補助費。
第二十條 本社社費每學期各社員繳交新台幣兩百元。
第二十一條 若本社社員因退學而無法參加社課,得向總務組長申請退費,並依退費辦法退費。
第二十二條 各活動執秘得視事情或活動需要,呈請學校及相關單位申請補助。
第六章|增修條文|
第二十三條 遇到重要比賽,選手之行為必須受指導老師之指導,老師不在時,應受社長指示。
第二十四條 本社之所有活動均由各活動之執行秘書承辦、接洽,而執行秘書則由例行性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 各活動之執行秘書必須於活動結束後十五天內,將活動宗旨、活動概況以及活動檢討交予文書組。
第二十六條 社團排設值日生,由社長與社員溝通協調出值日生,其工作為注意社辦之清潔,要掃地及倒垃圾。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社組織章程若有未盡事宜,應在社員大會由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始能修 改、增加、減少。(棄權者不記)。
第二十八條 若需變更社團宗旨、解散社團、及處分社團財產,應在社員大會由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若本社社員對本社組織章程有任何疑慮,得向當屆社長或顧問申請解釋。
《組織章程修訂記錄》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期末社員大會投票通過修訂法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經期初社員大會投票通過修訂法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經期末社員大會投票通過修訂法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經臨時社員大會投票通過修訂法案
第一條 本社組織章程依循「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而設立,若有牴觸,依此為準則。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術社(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以發揚國粹,鍛鍊體魄,崇尚武德為宗旨。
第四條 本社社團辦公室於本校建工校區活動中心五樓。
第二章|社員|
第五條 凡在本校就讀之同學,自願參加者或是經由社員介紹而加入者,均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凡本社之社員皆享有參與本社所舉辦之活動及社課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社社員皆有遵守本社組織章程,按期繳納社費,協助本社推展各項社務,及維護本社榮譽等義務。
第八條 若本社社員因不適應社團活動,得向社長申請主動退社並簽退社單。
第三章|組織與職掌|
第九條 本社幹部設立顧問一人、正副社長各一人、總務組長、文書組長、美宣組長、倉管組長、網管組長。
第十條 本社幹部(顧問除外)由社員提名或由指導老師向全體社員推薦,經例行性會議投票選出,以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社員以多數同意。社長可視事務所需而增加或減少幹部名額或工作職掌。
第十一條 本社幹部(顧問除外)若有失職情況,社員得在例行性會議或社員大會提出,以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以 多數同意,得以罷免該幹部。
第十二條 若本社幹部(顧問除外)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幹部,應於下次例行性會議改選,以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以 多數同意。
第十三條 本社幹部任期為一年,得以連任一次,除被罷免、退學、學校政策變化,不得隨意更改任期。
第十四條 本社各幹部之職權如下:
- 顧問:由當屆卸任之社長擔任,並有提供社團各項事務諮詢及建議之責任。
- 社長: 決定政策方針、對外代表本社,對內主持各項有關會議之進行,負有統整、領導之責。
- 副社長:主要工作為協助社長,並有管理社團所有器材之責任。
- 總務組長:本社一切收納、支出、預算、報銷、購買等各項事務,且須製作社團經費支出收入之帳冊,包括一般經費收支情形、活動經費收支情形以及指導老師終點費給付情形。
- 文書組長:負責本社對內或對外之書信往返,會議記錄、及各項有關文書之事項的整理和公函的提出,並要於各活動結束後十五天內找該活動之執秘收取活動相關資料,並鍵入電腦儲存並必須複製一份資料交由社長建檔保存。
- 倉管組長:負責本社之財產管理,需於每月10日前完成清點職務,並做各財產之保管與維護。
- 網路組長:構建本社的社團網頁及更新內容為本組織主要工作並須定期到文書組索取以鍵入電腦之活動資料,將之公佈於網頁上。
- 美宣組長:負責本社一切有關美工的海報、傳單、佈置以及美宣用品的管理等所有事務,且須負責社評之封面以及會場佈置。
第四章|會議|
第十五條 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例行性會議及活動會議。
第十六條 本社社員大會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召開一次(由社長視情況訂定召開日期)。必要時應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七條 各活動會議由活動執行秘書依情況召集舉行,各幹部有參與其會議之義務。
第十八條 各例行性會議由社長依情況召集舉行,決議事項應以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五章|經費|
第十九條 本社社團經費來源分下列各款:
一、社員所繳之社費。
二、學校補助款。
三、廣告贊助費。
四、前屆移交款項。
五、捐贈款項。
六、活動補助費。
第二十條 本社社費每學期各社員繳交新台幣兩百元。
第二十一條 若本社社員因退學而無法參加社課,得向總務組長申請退費,並依退費辦法退費。
第二十二條 各活動執秘得視事情或活動需要,呈請學校及相關單位申請補助。
第六章|增修條文|
第二十三條 遇到重要比賽,選手之行為必須受指導老師之指導,老師不在時,應受社長指示。
第二十四條 本社之所有活動均由各活動之執行秘書承辦、接洽,而執行秘書則由例行性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 各活動之執行秘書必須於活動結束後十五天內,將活動宗旨、活動概況以及活動檢討交予文書組。
第二十六條 社團排設值日生,由社長與社員溝通協調出值日生,其工作為注意社辦之清潔,要掃地及倒垃圾。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社組織章程若有未盡事宜,應在社員大會由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始能修 改、增加、減少。(棄權者不記)。
第二十八條 若需變更社團宗旨、解散社團、及處分社團財產,應在社員大會由應到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若本社社員對本社組織章程有任何疑慮,得向當屆社長或顧問申請解釋。
《組織章程修訂記錄》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期末社員大會投票通過修訂法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經期初社員大會投票通過修訂法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經期末社員大會投票通過修訂法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經臨時社員大會投票通過修訂法案
《各項辦法》
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期末社員大會會議通過,所訂立國術社的各項辦法,內含社團出納、捐贈、會議、資料處理等相關辦法,目的係於社團運作期間能夠依照訂定之准則,確實實施各項措施,詳細辦法內容於下方連結進行下載:
107級國術社各項辦法.xlsx | |
File Size: | 47 kb |
File Type: | xlsx |